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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g捕鱼(中国)唯一官方网站|释法明理终结案

发布时间:2025-10-17 11:26:41    次浏览

□平安广西网通讯员黄子鹏近日,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。去年2月3日19时,劳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,沿324国道由覃塘往黄练方向行驶,遇前方同向临时停靠在路边的、由覃某驾驶的装载木材的拖拉机时,劳某操作不当,致摩托车车头右侧与拖拉机上装载的木材发生刮碰,造成劳某摔倒受伤、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覃某未保护现场,未抢救劳某,也未向公安机关报警。2分钟后,袁某驾驶灯光不全的大货车驶至事故地点时,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,在避让倒地的劳某过程中,货车右后轮碾压到劳某身体,造成劳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。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对第一次事故作出认定,覃某、劳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;对第二次事故作出认定,袁某、覃某负事故同等责任,劳某不负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劳某的家属诉至法院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劳某家属与覃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53017元外,覃某一次性赔偿劳某家属3.5万元。调解协议生效后,覃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,劳某家属李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受理执行立案后,执行法官联系覃某,覃某称自己把车好好地停靠在路边,没有堵塞交通没有任何过错,不会赔偿损失。执行法官翻阅庭审笔录发现,庭审中覃某承认其将拖拉机停靠在路边时未打开危险灯,也未打开右闪光灯提示。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冬天的傍晚,天黑时间比较早,19时太阳已经完全下山。这个时段临时停靠机动车,却没有打开危险灯,也未打开右闪光灯提示,才会造成劳某注意不到前方的停靠车辆而发生碰撞。且在事故发生后,覃某在现场却未保护现场,未抢救劳某,也未向公安机关报警,导致了第二次事故的发生,造成了劳某的当场死亡,覃某的责任不可推卸。执行法官对应案情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,向覃某耐心解释,最终覃某向李某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,案件得以全部执结。